既要问责追责又要容错纠错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15 19:16:00
既要问责追责又要容错纠错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离不开党员干部队伍的风清气正,离不开他们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火热激情。在这个过程中,加快完善问责追责与容错纠错相统一的约束与动力机制尤为必要。
一直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完善问责机制与容错机制,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没有现成模式可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大胆探索、勇于试错,按照“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策略,对那些必须取得突破但一时还把握不准的重大改革,鼓励先行先试。通过营造允许试验和失败的氛围,极大地调动了改革者啃硬骨头、勇涉险滩的积极性。应该说,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良性互动、有机结合,是我国改革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重要经验。
在新的历史时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建立和完善党员干部问责追责机制和激励机制、容错纠错机制,给予了高度重视。
中央近期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的党内重要法规。《条例》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问责惩戒机制,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定力和坚强意志。
与此同时,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重调动各方面推动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鼓励广大干部既当改革促进派又当改革实干家,盯住干、马上办。”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离不开营造鼓励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环境,离不开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的完善。为此,中央明确提出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纪检监察室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