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把监督职责履行到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不要求各级纪委监委冲到一线,代替业务部门进行直接监督
作者:姜林  发布时间:2022-05-30 14:49:22
  党章赋予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宪法、监察法赋予监委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无论纪委还是监委,监督职责都处于基础性地位。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监督这个首要职责,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依规依纪依法做好日常监督和经常性管理,在监督上全面从严、全面发力,真正把监督职责履行到位,确保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留死角、没有空白。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深化“三转”,把职责聚焦到党章赋予的监督执纪问责上来,有效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随着反腐败斗争由巩固压倒性态势向夺取压倒性胜利发展,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更加精准,这就把作为基础职责、第一职责的监督凸显出来。在履职中,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既有一般性特征,又有自身特殊性,要找准其内涵和外延,依规依纪依法进行监督。在此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四个问题。
  从依据上看,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其他有关党内法规规定了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的原则、内容、流程、重点对象、具体任务、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构成了纪检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党内法规基础。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是国家监察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同时规定了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内容,这些是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依据。由此可见,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进行了系统、宏观规定,要精准界定监督的内涵和外延,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按照党中央要求,立足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的规定,综合各种政策因素,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做到职责法定、管辖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
  从内涵上看,要履行好政治监督。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履行的监督职责本质上就是政治监督。但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却认识不到监督的政治性,认为政治监督太虚,不如执纪办案有效果。之所以会出现这种错误观点,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相关党纪国法学习不深、不透,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把握不准,对政治监督责任认识不到位。我们党在一个时期内出现的管党治党宽松软、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以及周永康、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孙政才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说到底都是政治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就是要发挥政治监督作用,把这些严重危害党的肌体健康的问题找出来。
  具体来说,政治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为根本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核心是检验“四个意识”牢不牢、“四个自信”强不强,重点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情况,根本目的是切实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能力。
  政治监督是个系统工程,要始终突出政治性的特点。监督手段以参加民主生活会、核实个人有关事项、组织述责述廉、回复党风廉政意见、实地考察调研、谈话诫勉、调阅审査文件资料、开展民主测评、进行警示教育提醒、监督检查等政策性手段为主,以审计、技术侦查等技术性手段为辅;监督方式坚持问题导向,以人民为中心,依靠群众发现问题,而不只是被动地受理信访举报、处理问题线索;监督程序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既报告过程又报告结果,切实维护党对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
  政治监督与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脉相承。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环环相扣、层层设防,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每一种形态都是监督“利器”,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的有效抓手。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对触犯纪律的立即处理,特别是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把住了监督的第一道关口,实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目的,真正让监督“长牙”“带电”。
  从外延上看,有两个方面,一是全覆盖的监督。通过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构建起“四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以及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二是“监督的监督”。第一个“监督”指的是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督、监管。党的领导包括管理和监督。各级职能部门在对有关业务进行管理的同时,也要进行监督,这体现了党章规定党组织“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要求。第二个“监督”是纪委监委的专责监督,是对前者监督的再监督,是对某些职能部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再监督再检查,是裁判员不是运动员,用党纪和国法两把尺子进行评判,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现实中也有一些基层纪委监委把所有的监督都揽过来,“监督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出现了“三转”回头转问题。因此,要准确把握监督外延,区分好专责监督与业务监督的关系,站稳立场,聚焦“再监督”,精准发力,不越俎代庖,代替业务部门进行业务监管,也不干涉被监督对象公权力的具体运行。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查处和纠正贯彻党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弄虚作假问题,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职责不落实问题;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要求坚决惩治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由此可见,即使在这些专项工作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也不要求各级纪委监委冲到一线,代替业务部门进行直接监督,而是明确监督外延,在推进全覆盖过程中坚守“监督的监督”定位,协助不包揽、推动不代替、到位不越位。
  从贯彻执行看,要严守监督的内涵和外延。实践证明,越是基础的工作越难做。履行好监督职责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新时代要解决好的首要课题,是推进反腐败斗争标本兼治的重要手段,必须把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
  一是正确认识“监督第一职责”定位。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刻认识到,聚焦监督是“三转”的深化,是把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进一步精准到基础职责、第一职责。要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摒弃“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监督费力不讨好”等认识,抵制“反腐拐点论”“放水论”等错误思想,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坚定政治信念,切实提升政治监督能力。
  二是充分发挥监督在“四个全覆盖”权力监督格局中的作用。“四个全覆盖”的核心就是要紧紧把握住监督的内涵和外延,充分发挥政治监督和“监督的监督”作用,突出权力监督格局的政治性特点,紧盯政治问题不放松,防止把国家监察倒退为行政监察、把派驻纪检监察组当成机关纪委。
  三是要把监督与执纪问责、调查处置一体谋划、一体推进。经过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以后,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使监督与审查调查分离,形成了前、后台关系,彼此相互支持、相互制约。本质上讲,无论是监督执纪问责还是监督调查处置,都是有机整体,要统筹谋划、一体推进。在实践过程中,要加强对政治生态的分析研判,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辩证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协调推进纪委监委的各项职责。
  四是主动担当作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把监督挺在前面,找准监督定位,用活监督手段,敢于当“斗士”不当“绅士”,采取有辣味的监督形式,最大限度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震慑效应。但同时,要严控自由裁量权,既要避免小题大做、一棍子打死,又要防止大事化小、避重就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监督。(纪检监察处摘编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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