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党内监督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26 12:02:30
实施党内监督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法规。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必须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党纪与法纪的关系,做好法规制度衔接。
     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彰显了我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信心和决心,它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为重点,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其目的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是管党治党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机衔接,形成了完整的党内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但全面从严治党是一项系统工程,加强党内监督是管党治党的一个重要环节,扎进制度笼子,必须将党纪与政纪、法纪有机结合,做好党纪与政纪、法纪的有效衔接,将执纪问责与依法惩处无缝对接,只有这样,党内监督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为此,《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因此,要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必须做到违纪必问责,违法必严惩。
     二是处理好党委与纪委的关系,完善党内监督体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委和纪委监督职责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其中,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概括起来,主要有以几项下监督职责:一是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二是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三是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四是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承担以下任务:一是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二是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三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纪委接受上级纪委与党委的双重领导,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这些规定,从制度设计上为纪委有效开展党内监督打通了执纪问责的通道。因此,要处理好党委与纪委的关系,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其在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科学、完善的党内监督体系。
     三是处理好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关系,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即要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不断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加强各民主党派的相互监督;二是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三是加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四是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五是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
     落实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坚持多种监督并举,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切实做到“四个结合”:即党内监督与民主监督相结合,纪委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政治监督与经济监督相结合,舆论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要把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补充,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构建起全方位的监督网络,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纪检监察室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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