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21 16:20:34
中共泊头职业学院委员会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要求,厘清责任任务,健全责任制度,强化责任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构建权责对等的责任体系,根据沧州市委落实“两个责任”的《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学院党委主体责任
一、学院党委责任
第一条 研究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要求,明晰职责,细化任务,签字背书。
1.年初组织召开党委、纪委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分解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3.签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责任书;
4.视落实情况向工作进展不利的有关领导和部门下发“任务落实督办书”
第三条 组织开展“党纪条规学习教育”主题教育活动,强化法纪意识,促进廉洁从政,倡导干净干事。
1.开展党纪条规学习辅导;
2.组织适当形式的学习参观活动;
二、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四条 党委书记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尤其是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为全院党员干部作出表率。
第五条 认真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第六条 加强对党委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约束,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约谈提醒、诫勉谈话等方式,及时督促改正。
第七条 每年作一次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报告,报告内容作为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教育学习辅导资料。
第八条 加强对案件查办工作的领导,落实查办案件工作以上级纪委为主的要求,推动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
三、党委委员“一岗双责”责任
第九条 党委委员对工作分工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主体责任,扎实做好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结合分管领域工作实际,细化落实工作措施,排查找准廉政风险点,主持研究制定有效管用的制度措施,抓好权力清单制度落实,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第十一条 经常性开展对分管领域干部的廉政教育,及时掌握解决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责任落实。及时报告重大问题线索。
第二章 纪委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纪委对院党委履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
1.对主体责任履行的组织领导、体制机制、责任分工、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对分管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两个责任”履行检查情况进行监督;
3.对自觉接受廉政教育和发挥表率作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严肃查处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的案件;
2.严肃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加强对上级党委关于厉行节约、公车配备、公务接待、职务消费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严肃查处庸、懒、散和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权力运行进行监督。
1.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13—2017年工作规划》以及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实施办法》;
2.建立健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质询等制度要求,坚持抓早抓小,做到防患于未然;
3.加强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做好廉政法规制度的立、改、废工作,提高制度执行力,严肃查处破坏制度的人和事。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切实加大落实“两个责任”情况问责力度。制定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情形和程序,实行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在问责中坚持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试行)》为落实沧州市纪委有关要求的积极探索性办法,试行中将根据上级党委和纪委的工作要求进行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七条 本《细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5年10月30日